1994年英国呼吸技术与生理学协会发表了肺功能检查的声明,并在2020年进行了更新。本文对该声明中肺功能检查前的一般流程、正常值范围与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的判读、各项肺功能检查的注意事项、儿科肺功能等更新内容进行介绍,并与中国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发布的肺功能相关检查指南进行对比,重点解读其不同点,同时结合我国目前肺功能检查情况提出适当的建议,以期为我国肺功能检查规范更新应用提供参考。
引用本文: 梁丽娜, 李允, 郑劲平, 高怡. 国内指南与2020年ARTP肺功能检查声明的异同解读.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2024, 24(4): 445-450. doi: 10.7507/1672-2531.202307029 复制
肺功能检查是评估和监测呼吸功能的重要手段,在呼吸系统疾病诊断、鉴别诊断、疾病严重程度评估、手术评估、疗效评估以及疾病随访等方面均有重要的临床使用价值[1-4]。为提高肺功能检查的结果质量和可靠性,国内外先后发布和更新了一系列肺功能检查指南。国外肺功能指南以美国胸科学会(American Thoracic Society,ATS)和欧洲呼吸协会(European Respiratory Society,ERS)共同发布的指南最为权威,应用最为广泛。1979年ATS发布了第一版肺量计检查标准化指南[5],并在1987和1994年进行了更新[6-7]。1987年ATS发布了一口气呼吸法肺弥散功能测定指南[8],1993年ERS发布了肺功能检查标准化指南[9]。ATS和ERS在2005年首次合作共同发布了有关肺功能检查的注意事项、肺量计检查标准、肺功能结果判读、一口气呼吸法肺弥散功能测定、肺容量测定指南[10-14],并在2017年、2019年、2021年对指南进行了更新[15-17]。我国呼吸功能检查的研究与临床应用已有70多年。从1956年起,我国多名研究者开始编写肺功能相关的专著[18-22],这些研究推动了我国肺功能的发展,但国内仍缺少规范、统一的肺功能检查指南。因此,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Chinese Thoracic Society,CTS)参考ATS/ERS 2005年指南,先后于2014年、2015年、2017年、2019年发布了肺量计、支气管激发试验及舒张试验、肺弥散功能、肺容量、气道阻力等检查指南和报告规范[23-31]。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于2016年至2017年发布了儿科肺功能系列指南,包括肺容积和通气功能、脉冲振荡、潮气呼吸肺功能、支气管激发试验及舒张试验[32-37]。
除国内和ATS/ERS肺功能指南外,大多数国家因地域、人群分布等情况,制订了本国指南,我们需要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指南、共识或声明。通过对肺功能检查、指南、共识或声明等关键词,同时进行标题/摘要检索,检索时限均为1960年1月至2023年08月,最终检索到国内指南或共识20篇,国外指南28篇,包括欧美、英国、南非、日本、印度、西班牙、新西兰等国家的指南,国外指南占比最大的是ATS/ERS指南。
1994年英国呼吸技术与生理学协会(Association for Respiratory Technology & Physiology,ARTP)制订了肺功能检查声明,主要目的是为从事肺功能检查的工作人员提供参考。该声明在较大程度上遵循了ATS/ERS指南标准提供的指导和证据,但仍有其特别之处。ARTP肺功能检查声明在2020年进行了更新,新增了较多内容,包括受试者知情同意、经鼻吸气压力测试、儿科肺功能检测、质量控制、参考值范围、肺容量检查、血气分析和呼吸肌功能检测等。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肺功能检查的指南/共识具有差异性,及时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指南更新,积极借鉴其长处,可为我国肺功能检查规范更新提供参考。因此,本文重点针对ARTP声明与国内肺功能指南的差异进行阐述,包括肺功能检查前的一般流程、正常值范围与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的判读、各项肺功能检查的注意事项、儿科肺功能等方面,并结合我国目前肺功能检查情况提出适当的建议。
1 CTS指南与2020年ARTP声明重点内容的异同点
2020年ARTP肺功能检查声明[38]与国内CTS指南异同点见表1。

2 重点异同内容的解读及建议
2.1 检查前的一般流程
ARTP声明对肺功能检查前的一般流程,包括禁忌证、适应证、操作人员的记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大多数内容与我国肺功能指南相同,主要的不同点在于:① 在禁忌证方面,ARTP认为大多数禁忌证都是相对的,主要取决于检查出现并发症的风险以及临床对结果的需求,需警惕如咯血、气胸、主动脉瘤、心血管疾病、呕吐等情况;② 强调了知情同意在检查中的重要性;③ 增加了支气管激发试验及舒张试验前二联、三联吸入用药的停药时间,联合吸入糖皮质激素+长效β2受体激动剂需停用24小时,联合吸入糖皮质激素+超长效β2受体激动剂需停用48小时,联合吸入长效抗胆碱能拮抗剂+长效β2受体激动剂需停用7天;④ 提出了检查顺序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情况,例如在氮冲洗检查后行气体弥散功能检查、支气管扩张剂的给药时机等;⑤ 强调了操作人员应更精准地记录受试者年龄、身高、体重,年龄需记录到小数点后一位,身高精确到0.5厘米,体重精确到0.5公斤;⑥ 提出了多种间接测量身高的方法,例如臂距、半跨度、尺骨长度、膝高等。
建议:目前国内指南在禁忌证方面分为绝对和相对禁忌证,便于临床掌握和应用,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肺功能检查在临床中的应用,例如心梗患者治疗后病情稳定,基于临床需求,应尽可能为其提供肺功能检查,以免延误诊断和治疗。在知情同意方面尚未形成特定的意见,主要根据医疗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情同意制度实行。国内指南尚未明确二联、三联吸入药物的停药时间,考虑吸入药物在临床中的广泛应用以及相关药物对检查的影响,可在实践中参考并推行该停药方案。
2.2 正常值范围和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的判读
ARTP声明推荐使用五分位数的正常值下限(lower limit of normal,LLN)来判读肺功能结果是否在正常范围之内,而目前国内肺功能指南多采用固定阈值法进行结果判读。ARTP声明建议在大多数成人和儿童中使用全球肺功能倡议(global lung function initiative,GLI)方程预测肺量计预计值[39],而国内于2017年更新了基于4~80岁中国人群的肺量计正常预计值[40],比GLI方程更适用于中国人的肺功能结果判读。ARTP声明推荐使用欧洲钢铁和煤炭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公式预测静态肺容量和肺弥散功能。国内指南则建议使用与实验室相适应(如地区、种族等相似)的正常参考值,使用国外预计值时,应考虑加用矫正系数。
ARTP声明推荐使用LLN来确定气流阻塞,即FEV1/FVC(或FEV1/VC)低于LLN,或其z值<−1.645,儿童受试者以FEV1/FVC或FEV0.75/FVC小于LLN来判断气流阻塞。国内指南则以FEV1/FVC低于预计值的92%为判断标准。在判读气流阻塞的严重程度分级时,ARTP声明建议使用GLI分类标准的z值,截断值分别为−2、−2.5、−3和−4,即−2~−1.645为轻度,−2.5~−2.0为中度,−3~−2.5为中重度,−4~−3为重度,<−4为极重度。国内指南则使用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FEV1占预计值%≥70%为轻度,60%~69%为中度,50%~59%为中重度,35%~49%为重度,<35%为极重度。ATS/ERS 2021年指南推荐z值作为肺功能严重程度评估标准,即z值>−1.645为正常,−1.65~−2.5为轻度,−2.51~−4为中度,<−4.1为重度[17]。
建议:目前国内指南推荐使用固定阈值法进行结果判读,操作较简单,便于临床实行,但使用LLN来进行结果分析更准确,建议在实践中推行。目前国内对于z值的认识和研究尚未不足,且在临床工作中应用较少,其临床意义有待进一步证实。ARTP声明推荐使用z值来进行气流阻塞的分级较ATS/ERS 2021年指南更为详细,更符合疾病的发生发展,有利于疾病的诊疗。
2.3 各项肺功能检查的注意事项
ARTP声明对于肺功能检查的观点是帮助以及确保每个受试者在测试当天有最大机会取得最佳结果。在进行肺功能检查前,需确保仪器的准确性,因此所有肺功能仪器均应定期进行环境校准、容量定标、线性验证、气体校准、生理控制等,以确保检查结果的可靠性。肺功能检查流程、质控标准、仪器选择及校准方式与国内指南大部分相同,以下主要对其不同点进行解读。
在肺量计检查方面,ARTP声明提出了次佳的测试情况,为协助临床诊疗提供一定的参考,例如:① 受试者在呼气开始时没有达到肺总量位;② 舌头或假牙阻塞咬嘴;③ 操作开始协调不佳导致10%~90%的PEF上升时间大于150ms或外推容积大于FVC的5%或0.1L(如果FVC小于2.0L);④ 在呼气第一秒内咳嗽或之后出现了干扰检查的咳嗽;⑤ 提前终止检查或Valsalva动作;⑥ 测试未以最大的努力进行等。国内指南则对肺量计检查方面详细明确了检查结果的可接受性及可重复性标准,但未提出次佳测试情况,对于未满足可接受性和可重复性标准的受试者,应在次佳测试情况下尽可能提出可用的指标,用于回答临床问题,例如患者是否有足够的肺功能接受外科手术。
在支气管舒张试验方面,ARTP声明提出受试者对支气管扩张剂的反应可能每天都是不同的,因此用单次检查结果来诊断或排除疾病这方面并不完全正确。国内指南则详细明确地对支气管舒张试验阴性结果进行原因分析。ARTP声明建议支气管舒张试验以相对于受试者FEV1和FVC预测值变化的百分比来判读结果,或者以z值的变化为标准,并报告FEV1和FVC的Δz值(用药后z值-用药前z值);在评估儿童支气管扩张剂反应时,建议同时报告FEV1与基线相比的绝对值变化和百分比变化。目前国内指南对于成人支气管舒张试验结果的判读和报告则以FEV1和FVC相对于基线值变化的百分比与改善的绝对值为标准,儿童支气管舒张试验结果的判读和报告则以FEV1改善率作为标准。ARTP声明认为FEV1的变化相对于个人预测值百分比>8%与疾病预后相关,z值增加0.7同样具有临床意义。然而国内较少使用相对于受试者FEV1和FVC预测值变化的百分比和z值作为判读标准,故指南中尚未提及。
在肺容量检查方面,ARTP声明提出了有关安全性以及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注意事项:① 如果受试者的鼓膜穿孔,系统可能会发生泄漏(如咽鼓管通畅,大气中的氮气可以进入系统);② 如果受试者的氧疗不能暂停一段时间,肺部的气体不能恢复到环境条件下,则不应进行测试;③ 二氧化碳潴留的患者吸入100%氧气具有较大风险性,需保证设备在整个测试过程中提供潮气呼吸末二氧化碳的连续读数,用于检查二氧化碳是否增加;④ 接受博来霉素治疗的患者在呼吸高浓度氧气时,有发生肺毒性的风险,因此,不建议通过氮冲洗法来测量肺容积[41];⑤ 可能受氧气影响的其他检查如弥散功能、血气分析等不应在测量功能残气量后立即进行,需至少经过两次洗脱时间,使氧分压恢复到基线水平[42]。国内指南提出的注意事项则大多针对检查过程。
在肺弥散功能检查方面,ARTP声明提出的重复性标准包括:2次肺一氧化碳弥散量(DLCO)结果相差<2 mL·min−1·mmHg−1、2次肺一氧化碳转移系数(KCO)结果相差<0.10 mmol/min/kPa/L、2次肺泡容量(VA)结果相差<5%。国内指南则以最佳2次间DLCO测量值<3 mL·min−1·mmHg−1或在最大值的10%之内为重复性标准。
ARTP提出多种检测成人和儿童呼吸肌功能的方法。儿童呼吸肌功能检测方法包括直接和间接测量。常见的直接检测方式包括经鼻吸气压力测定(sniff nasal inspiratory pressure,SNIP)、最大静态吸气压(PImax)测定、最大静态呼气压(PEmax)测定,间接测量方法包括肺活量测定、咳嗽峰流速、血气监测和简单测量呼吸频率和潮气量。SNIP、PImax、PEmax同时可用于成人呼吸肌功能检测,另外成人呼吸肌功能检测方法还包括直立位与仰卧位肺活量的对比、经食道压力测定。PImax、SNIP和PEmax可以追踪呼吸肌力的变化,并指导临床管理[43,44]。而目前国内指南尚未包含呼吸肌功能检查内容。
建议:相对于个人FVC或FEV1预测值变化的百分比、Δz值在国内应用较少,认识尚不足,相关研究较少,仍需更多的研究来明确其在临床应用中的利弊。在肺容量检查的方法中,氮冲洗法、氦稀释法检查耗时较长,并且短时间内不可重复多次检查,故在临床实践中体积描记法应用较多,因仪器设备较昂贵,在基层医院应用较少。国内指南对于肺弥散功能的重复性标准的判断指标较为单一,在实践中操作简单,可在临床使用ARTP推荐的重复性标准并进一步探索其临床意义。
2.4 儿科肺功能
ARTP声明在评估儿童适用的肺功能检查时,注重测试要求与儿童认知发展相一致,通常可以从3岁开始成功地进行肺活量测定,从7岁开始考虑行气体弥散和肺容量检查。国内指南则明确提出适用于大年龄儿童和婴幼儿的肺功能检查项目,大年龄儿童可进行肺量计检查、脉冲振荡法、体积描记法、支气管舒张试验、支气管激发试验、弥散功能、负压通气检查等检查,婴幼儿可进行潮气呼吸、阻断、胸腹腔挤压、婴儿体描仪、六氟化硫测残气功能等检查。ARTP声明建议对于无法直接测量站立高度的儿童,可用臂距或尺骨长度代替站立高度,当使用臂距代替站立高度时,应注意到臂距和站立高度之间的比例在整个儿童时期和不同种族之间都是不同的,应在报告中注明。国内指南指出对于脊柱畸形患者,可采用臂距代替身高。
ARTP声明在儿童用力肺活量检查方面提出年龄较大的儿童(>6岁)的测试标准与成年人相似,外推容积应<5%FVC或100 mL,以较大者为准,在学龄前儿童(<6岁)中,外推容积应<10%FVC或75 mL,以较大者为准。在学龄儿童中,FEV1和FVC的最佳值和次佳值之差应在100 mL或5%以内,以较大值为准,而对于学龄前儿童,该差值应为100 mL或10%以内,以较大者为准。国内指南则分3个年龄段详细说明,14岁以上儿童的外推容积应<5%FVC或150 mL,FEV1和FVC最佳值与次佳值相差应<200 mL;6~14岁儿童则以目视儿童检查过程为标准,呼气达到平台,可认为完成测试;3~6岁儿童的标准主要参考2007年ATS/ERS指南[45]。
建议:国内指南分3个年龄段详细说明肺量计检查的可重复性和可接受性标准,更符合各个年龄段儿童的呼吸生理特点,便于临床实践。
2.5 操作人员资质要求
ARTP声明提出进行肺功能检测的操作人员必须先经过专业培训,并且需通过职业考试,获得胜任资格,其资格证书每3年需进行重新认证,并在从业过程中通过严格的审查系统来进行定期反馈,可通过对所有结果进行例行质量检查、对操作人员和结果进行同行审查、部门间结果比较等方式来维持操作人员的能力。国内指南尚无有关操作人员的培训、合格及能力反馈的规定和要求,但国内已在全国多个省市开展肺功能规范化培训万里行活动[46],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操作人员的能力。
建议:随着肺功能在全国基层医院的普及,应加快开展肺功能相关培训,建立规范化培训制度,明确肺功能操作人员资质,增强肺功能在疾病筛查和诊断中的作用。
3 总结
ARTP声明的内容与我国指南有较多异同之处,但内容没有包含支气管激发试验、脉冲振荡测量、气道阻力、呼出气一氧化氮等检查项目。对比目前国内外肺功能相关指南,该声明内容较丰富,整合了肺功能检查流程、仪器选择及校准、结果判读等内容,为我国肺功能相关指南适时更新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一定都适用于我国临床实践,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和选择。
肺功能检查是评估和监测呼吸功能的重要手段,在呼吸系统疾病诊断、鉴别诊断、疾病严重程度评估、手术评估、疗效评估以及疾病随访等方面均有重要的临床使用价值[1-4]。为提高肺功能检查的结果质量和可靠性,国内外先后发布和更新了一系列肺功能检查指南。国外肺功能指南以美国胸科学会(American Thoracic Society,ATS)和欧洲呼吸协会(European Respiratory Society,ERS)共同发布的指南最为权威,应用最为广泛。1979年ATS发布了第一版肺量计检查标准化指南[5],并在1987和1994年进行了更新[6-7]。1987年ATS发布了一口气呼吸法肺弥散功能测定指南[8],1993年ERS发布了肺功能检查标准化指南[9]。ATS和ERS在2005年首次合作共同发布了有关肺功能检查的注意事项、肺量计检查标准、肺功能结果判读、一口气呼吸法肺弥散功能测定、肺容量测定指南[10-14],并在2017年、2019年、2021年对指南进行了更新[15-17]。我国呼吸功能检查的研究与临床应用已有70多年。从1956年起,我国多名研究者开始编写肺功能相关的专著[18-22],这些研究推动了我国肺功能的发展,但国内仍缺少规范、统一的肺功能检查指南。因此,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Chinese Thoracic Society,CTS)参考ATS/ERS 2005年指南,先后于2014年、2015年、2017年、2019年发布了肺量计、支气管激发试验及舒张试验、肺弥散功能、肺容量、气道阻力等检查指南和报告规范[23-31]。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于2016年至2017年发布了儿科肺功能系列指南,包括肺容积和通气功能、脉冲振荡、潮气呼吸肺功能、支气管激发试验及舒张试验[32-37]。
除国内和ATS/ERS肺功能指南外,大多数国家因地域、人群分布等情况,制订了本国指南,我们需要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指南、共识或声明。通过对肺功能检查、指南、共识或声明等关键词,同时进行标题/摘要检索,检索时限均为1960年1月至2023年08月,最终检索到国内指南或共识20篇,国外指南28篇,包括欧美、英国、南非、日本、印度、西班牙、新西兰等国家的指南,国外指南占比最大的是ATS/ERS指南。
1994年英国呼吸技术与生理学协会(Association for Respiratory Technology & Physiology,ARTP)制订了肺功能检查声明,主要目的是为从事肺功能检查的工作人员提供参考。该声明在较大程度上遵循了ATS/ERS指南标准提供的指导和证据,但仍有其特别之处。ARTP肺功能检查声明在2020年进行了更新,新增了较多内容,包括受试者知情同意、经鼻吸气压力测试、儿科肺功能检测、质量控制、参考值范围、肺容量检查、血气分析和呼吸肌功能检测等。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肺功能检查的指南/共识具有差异性,及时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指南更新,积极借鉴其长处,可为我国肺功能检查规范更新提供参考。因此,本文重点针对ARTP声明与国内肺功能指南的差异进行阐述,包括肺功能检查前的一般流程、正常值范围与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的判读、各项肺功能检查的注意事项、儿科肺功能等方面,并结合我国目前肺功能检查情况提出适当的建议。
1 CTS指南与2020年ARTP声明重点内容的异同点
2020年ARTP肺功能检查声明[38]与国内CTS指南异同点见表1。

2 重点异同内容的解读及建议
2.1 检查前的一般流程
ARTP声明对肺功能检查前的一般流程,包括禁忌证、适应证、操作人员的记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大多数内容与我国肺功能指南相同,主要的不同点在于:① 在禁忌证方面,ARTP认为大多数禁忌证都是相对的,主要取决于检查出现并发症的风险以及临床对结果的需求,需警惕如咯血、气胸、主动脉瘤、心血管疾病、呕吐等情况;② 强调了知情同意在检查中的重要性;③ 增加了支气管激发试验及舒张试验前二联、三联吸入用药的停药时间,联合吸入糖皮质激素+长效β2受体激动剂需停用24小时,联合吸入糖皮质激素+超长效β2受体激动剂需停用48小时,联合吸入长效抗胆碱能拮抗剂+长效β2受体激动剂需停用7天;④ 提出了检查顺序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情况,例如在氮冲洗检查后行气体弥散功能检查、支气管扩张剂的给药时机等;⑤ 强调了操作人员应更精准地记录受试者年龄、身高、体重,年龄需记录到小数点后一位,身高精确到0.5厘米,体重精确到0.5公斤;⑥ 提出了多种间接测量身高的方法,例如臂距、半跨度、尺骨长度、膝高等。
建议:目前国内指南在禁忌证方面分为绝对和相对禁忌证,便于临床掌握和应用,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肺功能检查在临床中的应用,例如心梗患者治疗后病情稳定,基于临床需求,应尽可能为其提供肺功能检查,以免延误诊断和治疗。在知情同意方面尚未形成特定的意见,主要根据医疗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情同意制度实行。国内指南尚未明确二联、三联吸入药物的停药时间,考虑吸入药物在临床中的广泛应用以及相关药物对检查的影响,可在实践中参考并推行该停药方案。
2.2 正常值范围和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的判读
ARTP声明推荐使用五分位数的正常值下限(lower limit of normal,LLN)来判读肺功能结果是否在正常范围之内,而目前国内肺功能指南多采用固定阈值法进行结果判读。ARTP声明建议在大多数成人和儿童中使用全球肺功能倡议(global lung function initiative,GLI)方程预测肺量计预计值[39],而国内于2017年更新了基于4~80岁中国人群的肺量计正常预计值[40],比GLI方程更适用于中国人的肺功能结果判读。ARTP声明推荐使用欧洲钢铁和煤炭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公式预测静态肺容量和肺弥散功能。国内指南则建议使用与实验室相适应(如地区、种族等相似)的正常参考值,使用国外预计值时,应考虑加用矫正系数。
ARTP声明推荐使用LLN来确定气流阻塞,即FEV1/FVC(或FEV1/VC)低于LLN,或其z值<−1.645,儿童受试者以FEV1/FVC或FEV0.75/FVC小于LLN来判断气流阻塞。国内指南则以FEV1/FVC低于预计值的92%为判断标准。在判读气流阻塞的严重程度分级时,ARTP声明建议使用GLI分类标准的z值,截断值分别为−2、−2.5、−3和−4,即−2~−1.645为轻度,−2.5~−2.0为中度,−3~−2.5为中重度,−4~−3为重度,<−4为极重度。国内指南则使用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FEV1占预计值%≥70%为轻度,60%~69%为中度,50%~59%为中重度,35%~49%为重度,<35%为极重度。ATS/ERS 2021年指南推荐z值作为肺功能严重程度评估标准,即z值>−1.645为正常,−1.65~−2.5为轻度,−2.51~−4为中度,<−4.1为重度[17]。
建议:目前国内指南推荐使用固定阈值法进行结果判读,操作较简单,便于临床实行,但使用LLN来进行结果分析更准确,建议在实践中推行。目前国内对于z值的认识和研究尚未不足,且在临床工作中应用较少,其临床意义有待进一步证实。ARTP声明推荐使用z值来进行气流阻塞的分级较ATS/ERS 2021年指南更为详细,更符合疾病的发生发展,有利于疾病的诊疗。
2.3 各项肺功能检查的注意事项
ARTP声明对于肺功能检查的观点是帮助以及确保每个受试者在测试当天有最大机会取得最佳结果。在进行肺功能检查前,需确保仪器的准确性,因此所有肺功能仪器均应定期进行环境校准、容量定标、线性验证、气体校准、生理控制等,以确保检查结果的可靠性。肺功能检查流程、质控标准、仪器选择及校准方式与国内指南大部分相同,以下主要对其不同点进行解读。
在肺量计检查方面,ARTP声明提出了次佳的测试情况,为协助临床诊疗提供一定的参考,例如:① 受试者在呼气开始时没有达到肺总量位;② 舌头或假牙阻塞咬嘴;③ 操作开始协调不佳导致10%~90%的PEF上升时间大于150ms或外推容积大于FVC的5%或0.1L(如果FVC小于2.0L);④ 在呼气第一秒内咳嗽或之后出现了干扰检查的咳嗽;⑤ 提前终止检查或Valsalva动作;⑥ 测试未以最大的努力进行等。国内指南则对肺量计检查方面详细明确了检查结果的可接受性及可重复性标准,但未提出次佳测试情况,对于未满足可接受性和可重复性标准的受试者,应在次佳测试情况下尽可能提出可用的指标,用于回答临床问题,例如患者是否有足够的肺功能接受外科手术。
在支气管舒张试验方面,ARTP声明提出受试者对支气管扩张剂的反应可能每天都是不同的,因此用单次检查结果来诊断或排除疾病这方面并不完全正确。国内指南则详细明确地对支气管舒张试验阴性结果进行原因分析。ARTP声明建议支气管舒张试验以相对于受试者FEV1和FVC预测值变化的百分比来判读结果,或者以z值的变化为标准,并报告FEV1和FVC的Δz值(用药后z值-用药前z值);在评估儿童支气管扩张剂反应时,建议同时报告FEV1与基线相比的绝对值变化和百分比变化。目前国内指南对于成人支气管舒张试验结果的判读和报告则以FEV1和FVC相对于基线值变化的百分比与改善的绝对值为标准,儿童支气管舒张试验结果的判读和报告则以FEV1改善率作为标准。ARTP声明认为FEV1的变化相对于个人预测值百分比>8%与疾病预后相关,z值增加0.7同样具有临床意义。然而国内较少使用相对于受试者FEV1和FVC预测值变化的百分比和z值作为判读标准,故指南中尚未提及。
在肺容量检查方面,ARTP声明提出了有关安全性以及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注意事项:① 如果受试者的鼓膜穿孔,系统可能会发生泄漏(如咽鼓管通畅,大气中的氮气可以进入系统);② 如果受试者的氧疗不能暂停一段时间,肺部的气体不能恢复到环境条件下,则不应进行测试;③ 二氧化碳潴留的患者吸入100%氧气具有较大风险性,需保证设备在整个测试过程中提供潮气呼吸末二氧化碳的连续读数,用于检查二氧化碳是否增加;④ 接受博来霉素治疗的患者在呼吸高浓度氧气时,有发生肺毒性的风险,因此,不建议通过氮冲洗法来测量肺容积[41];⑤ 可能受氧气影响的其他检查如弥散功能、血气分析等不应在测量功能残气量后立即进行,需至少经过两次洗脱时间,使氧分压恢复到基线水平[42]。国内指南提出的注意事项则大多针对检查过程。
在肺弥散功能检查方面,ARTP声明提出的重复性标准包括:2次肺一氧化碳弥散量(DLCO)结果相差<2 mL·min−1·mmHg−1、2次肺一氧化碳转移系数(KCO)结果相差<0.10 mmol/min/kPa/L、2次肺泡容量(VA)结果相差<5%。国内指南则以最佳2次间DLCO测量值<3 mL·min−1·mmHg−1或在最大值的10%之内为重复性标准。
ARTP提出多种检测成人和儿童呼吸肌功能的方法。儿童呼吸肌功能检测方法包括直接和间接测量。常见的直接检测方式包括经鼻吸气压力测定(sniff nasal inspiratory pressure,SNIP)、最大静态吸气压(PImax)测定、最大静态呼气压(PEmax)测定,间接测量方法包括肺活量测定、咳嗽峰流速、血气监测和简单测量呼吸频率和潮气量。SNIP、PImax、PEmax同时可用于成人呼吸肌功能检测,另外成人呼吸肌功能检测方法还包括直立位与仰卧位肺活量的对比、经食道压力测定。PImax、SNIP和PEmax可以追踪呼吸肌力的变化,并指导临床管理[43,44]。而目前国内指南尚未包含呼吸肌功能检查内容。
建议:相对于个人FVC或FEV1预测值变化的百分比、Δz值在国内应用较少,认识尚不足,相关研究较少,仍需更多的研究来明确其在临床应用中的利弊。在肺容量检查的方法中,氮冲洗法、氦稀释法检查耗时较长,并且短时间内不可重复多次检查,故在临床实践中体积描记法应用较多,因仪器设备较昂贵,在基层医院应用较少。国内指南对于肺弥散功能的重复性标准的判断指标较为单一,在实践中操作简单,可在临床使用ARTP推荐的重复性标准并进一步探索其临床意义。
2.4 儿科肺功能
ARTP声明在评估儿童适用的肺功能检查时,注重测试要求与儿童认知发展相一致,通常可以从3岁开始成功地进行肺活量测定,从7岁开始考虑行气体弥散和肺容量检查。国内指南则明确提出适用于大年龄儿童和婴幼儿的肺功能检查项目,大年龄儿童可进行肺量计检查、脉冲振荡法、体积描记法、支气管舒张试验、支气管激发试验、弥散功能、负压通气检查等检查,婴幼儿可进行潮气呼吸、阻断、胸腹腔挤压、婴儿体描仪、六氟化硫测残气功能等检查。ARTP声明建议对于无法直接测量站立高度的儿童,可用臂距或尺骨长度代替站立高度,当使用臂距代替站立高度时,应注意到臂距和站立高度之间的比例在整个儿童时期和不同种族之间都是不同的,应在报告中注明。国内指南指出对于脊柱畸形患者,可采用臂距代替身高。
ARTP声明在儿童用力肺活量检查方面提出年龄较大的儿童(>6岁)的测试标准与成年人相似,外推容积应<5%FVC或100 mL,以较大者为准,在学龄前儿童(<6岁)中,外推容积应<10%FVC或75 mL,以较大者为准。在学龄儿童中,FEV1和FVC的最佳值和次佳值之差应在100 mL或5%以内,以较大值为准,而对于学龄前儿童,该差值应为100 mL或10%以内,以较大者为准。国内指南则分3个年龄段详细说明,14岁以上儿童的外推容积应<5%FVC或150 mL,FEV1和FVC最佳值与次佳值相差应<200 mL;6~14岁儿童则以目视儿童检查过程为标准,呼气达到平台,可认为完成测试;3~6岁儿童的标准主要参考2007年ATS/ERS指南[45]。
建议:国内指南分3个年龄段详细说明肺量计检查的可重复性和可接受性标准,更符合各个年龄段儿童的呼吸生理特点,便于临床实践。
2.5 操作人员资质要求
ARTP声明提出进行肺功能检测的操作人员必须先经过专业培训,并且需通过职业考试,获得胜任资格,其资格证书每3年需进行重新认证,并在从业过程中通过严格的审查系统来进行定期反馈,可通过对所有结果进行例行质量检查、对操作人员和结果进行同行审查、部门间结果比较等方式来维持操作人员的能力。国内指南尚无有关操作人员的培训、合格及能力反馈的规定和要求,但国内已在全国多个省市开展肺功能规范化培训万里行活动[46],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操作人员的能力。
建议:随着肺功能在全国基层医院的普及,应加快开展肺功能相关培训,建立规范化培训制度,明确肺功能操作人员资质,增强肺功能在疾病筛查和诊断中的作用。
3 总结
ARTP声明的内容与我国指南有较多异同之处,但内容没有包含支气管激发试验、脉冲振荡测量、气道阻力、呼出气一氧化氮等检查项目。对比目前国内外肺功能相关指南,该声明内容较丰富,整合了肺功能检查流程、仪器选择及校准、结果判读等内容,为我国肺功能相关指南适时更新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一定都适用于我国临床实践,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