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文: 卢俊伽, 蒋祎, 汪洋, 彭斌, 刘亚兰, 王婷婷. 中国“农村单独二孩”政策对人口特征的远期影响.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2016, 16(4): 460-465. doi: 10.7507/1672-2531.20160070 复制
90年代末,中国人口转变逐步完成,进入后人口转变期,其特征为:人口增长从低增长走向零增长,我国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已经降低到更替水平之下,从代际角度看我国人口规模已成缩减之势;人口结构性变动成为调节人口增长态势的主要因素,年龄结构的变动(特别是人口老龄化)将成为决定中国人口增长率水平的主要因素 [1, 2]。由于中国现代化进程滞后以及多重矛盾交织,人口转变过程中还出现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 [3]。这三个特征,也是中国进入后人口转变期显现出来的三个人口问题。
为应对中国人口转变带来的问题,早在1984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4]就已决定部分放开农村二孩政策。此后20年间,各地区兴起了多种农村二孩政策(少数民族地区除外),包括:① 照顾型。只允许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妇生育二孩,部分地区实施“农村夫妻中有一方以上是独生子女,已育有一孩,可生育第二孩政策” [5](农村单独二孩政策)。② 扩大型。“允许头胎是女孩的农村家庭生育二孩”政策(农村单独女孩政策)。③ 分类指导型。按照地域内经济地理条件规定不同的生育政策。④ 农村普遍型。经国家批准试点在一定附加条件下允许所有农村夫妇生育二孩 [6]。
近20年来,农村二孩政策对农村人口增长的影响一直是再生育政策决策者和研究者的关注重点。有些研究尤为关注农村单独女孩政策对性别比造成的影响 [7, 8, 9],另一些研究主要围绕山西翼城、甘肃酒泉、河北承德、湖北恩施等地区实施的“晚婚晚育加间隔”再生育政策进行讨论 [3, 10-15],此外,还有对生育政策研究方法如分层模型 [16]、固定效应模型 [17]等进行探讨的研究。但目前对农村单独二孩再生育政策对人口不同特征影响的研究甚少,本文回顾性分析了农村单独二孩政策对人口特征的影响,以期为我国单独二孩政策的研究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纳入与排除标准
纳入实施农村单独二孩政策的省市,无论是否混合农村女孩政策。排除:① 实施三孩及多孩政策的省市;② 政策实施时间晚于第五次人口普查时间(2000~2001年)的省市;③ 少数民族地区。
1.2 评价指标
人口特征指标:① 总和生育率:定义为假设妇女按照某一年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育龄期,平均每个妇女在育龄期生育的孩子数 [18]。其基本计算方法是将某年某地的育龄妇女各年龄别(通常为15~49岁)的生育率相加而得的合计值 [19],其均衡了妇女实际年龄结构的影响 [20],是衡量生育水平比较理想的指标。② 出生性别比:决定人口性别结构的因素之一,其关系到人口性别结构的平衡和社会的稳定,其计算方法为某地区人口某一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出生的男婴总数与女婴总数的比值,用每100名出生女婴数相对应的出生男婴数表示 [21]。③ 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该指标以家庭为单位,研究家庭人口年龄结构。根据《2011年统计学年鉴》,0~14岁人群为少年儿童人群。以少年儿童数量除以家庭户数得到每家庭户青少年数。该指标能够了解不同政策对潜在劳动人口的作用,从侧面反应人口政策对缓解老龄化的控制作用。
社会经济因素分类指标: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实行的人口政策 [22]同时对人口特征起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准确地分析人口政策对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省市的效果,本研究采用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 [23-25]、每千人口卫生机构床位数(乡村) [26-28]、文盲率(乡村) [29]、农业人口比重(乡村) [30]对各省市进行分类。
1.3 文献检索策略
以“计划生育条例”为关键词,计算机检索北大法宝、北大法意以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网站,整理得到各地区不同版本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检索人口普查数据和统计数据,获取第五次、第六次人口普查以及2001年、2011年统计学年鉴数据。
1.4 统计方法
将实施农村单独二孩政策的省市根据是否混合农村女孩政策分成农单政策组和混合政策组。同一组内省市采用聚类分析法根据相关社会经济学指标进行分层。聚类分析方法采用快速聚类法,先将所有数据使用Z分进行标准化,然后使用Ward’s法,用平方欧式距离进行测量,将全国31各省市分为三类,同时进行ANOVA方差检验。
人口特征指标比较使用前-后对比法 [31],以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 [32]为基线,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 [33]为截止线,对纳入省市在人口特征指标进行前后对比。
2 结果
2.1 纳入省市
最终纳入6个省/直辖市。农单政策组的纳入城市有天津、上海、江苏,混合政策组纳入城市有安徽、辽宁、江西。其中农单政策组的平均实施时间为20.7年,而混合政策组的平均实施时间为22.7年。各省市政策实施具体时间见表 1。

2.2 社会经济因素分层
根据社会经济因素,将纳入省市分为3类:① 社会经济条件好:上海;② 社会经济条件中等:天津、江苏、辽宁;③ 社会经济条件较差:安徽、江西。4个社会经济学因素的聚类分析结果显示,不同类别的省市在4个社会经济因素指标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结合各地人口政策,结果发现实施农单政策的省市社会经济条件为中等偏上,实施混合政策的省市社会经济条件为中等偏下。纳入省市的分类类别与社会经济情况见表 2。

2.3 人口特征指标
2.2.1 总和生育率
见表 3。结果显示,两次普查所有纳入省市的总和生育率均低于更替水平1.80。1类城市的上海总和生育率最低,3类城市的江西和安徽总和生育率最高,2类城市的天津、江西、辽宁总和生育率居中。
实施农单政策的省市总和生育率均增长。1类城市的上海发展速度较慢,为1.01,与全国总和生育率发展速度相当;2类城市发展速度较快,江苏速度快于天津。
实施混合政策的省市总和生育率变化不一致。2类城市的辽宁总和生育率减少。3类城市的安徽总和生育率增加,其增长速度为纳入省市中最高者,而江西生育率则降低了。

2.2.2 出生性别比
见表 4。结果显示,除上海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出生性别比属于正常范围,其余省市出生性别比均异常偏高。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农单政策组中各省市的出生性别比均高于正常水平,但各省市间相差不大。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农单政策组的出生性别比均减少,减少速度上海>天津>江苏。
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混合政策组中各省市的出生性别比均高于正常水平,江西>安徽>辽宁。第六次人口普查时,辽宁和安徽的出生性别比均增加,而江西的出生性别比则出现了减少。

2.2.3 每家庭户青少年数
见表 5。结果显示,所有纳入省市的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均出现减少。农单政策组两次普查时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江苏>天津>上海。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农单政策组的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均有减少,减少速度分别为上海>天津>江苏。

混合政策组中,两次普查时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江西>安徽>辽宁。但江西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减少速度最快,与上海相当。
3 讨论
3.1 对人口特征的效果
3.1.1 政策对总和生育率的调节作用(对解决人口零增长的效果)
中国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总和生育率便开始下降。2000年全国总和生育率为1.22,2010年更是低到了1.18。生育率持续低于更替水平对人口的长期发展产生的危害是不可逆转的,首先人口增长的过度抑制,会导致人口年龄结构失衡,随后人口负增长成为必然趋势,此后即使在短时间内将生育水平提高到更替水平,也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34]。因此对于现今的中国,提高总和生育率才能够缓解因各种因素引起的人口问题。
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农单政策和混合政策已经实施近10年,各纳入省市乡村地区的总和生育率均低于1.8。农单政策组的省市最高总和生育率不足1.2。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农单政策组的总和生育率均增加。
实施农单政策的2类城市中。天津的社会经济条件优于江苏,其总和生育率的发展速度低于江苏,而社会经济条件最为优越的1类城市上海其发展速度低于天津,说明在社会经济条件中等偏上省市的农村中长时间实施农村单独政策,可能促进总和生育率的增加,但社会经济条件越好者,增加速度越慢。第五次人口普查时,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的省市总和生育率原本就很低,随着政策的实施,居民的生育意识发生了改变,慢慢形成较低的生育数量意识和行为,导致增加速度慢。
混合政策组的总和生育率较农单政策组稍高,其第五次普查总和生育率在1.2~1.8之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2类城市辽宁总和生育率出现了下降。3类城市的安徽总和生育率出现了增长,江西总和生育率则出现了下降。这说明在社会经济条件中等偏下的省市长期实施混合政策,中等水平的省市可能会出现总和生育率下降,而社会经济水平较差的省市效果则不确定。混合政策在社会经济条件中等的城市实施,可能导致居民的意愿生育数量和实际生育数量开始下降。
3.1.2 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调节作用(对解决人口性别比失衡的效果)
中国首次发现出生性别比升高是在1982年公布人口普查数据之后,1981年婴儿出生性别比为108 [35],2000年~2007年的出生性别比均高于115,2012年0~4岁组性别比为118.5,5~9岁组性别比为118.5,10~14岁组性别比为117.8,15~19岁组性别比为111.2 [36]。
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农村单独二孩政策均已实施十年有余,纳入省市的出生性别比仍然高于正常水平,其原因可能为政策实施初期,大部分地区仍然有较严重的男孩偏好,人群的生育意愿没有发生改变。
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农单政策组各省市的出生性别比出现较大差异,社会经济条件优越的上海出生性别比减少速度较快,仅十年时间就从122.54降到100.85,回归正常范围。同为2类城市的天津、江苏,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的天津减少速度也快于社会经济条件较差的江苏。这表明在中等偏上地区长期实施农单政策,可能会减少出生性别比,社会经济条件越好省市出生性别比减少速度越快。较好的社会经济条件可能促进农单政策的效果,促进出生性别比的减少。
第六次人口普查时,混合政策组中2类城市辽宁出生性别比出现了增加,但幅度很小,而3类城市安徽出生性别比增加,江西则出现了减少。这说明在中等偏下水平省市长期实施混合政策,中等水平的省市可能会出现出生性别比的增加,而社会经济条件较差的省市其效果不确定。混合政策生育条件本较农单政策宽松,也更容易出现出生性别比的波动。若实施该政策的省市对男孩偏好较为严重则出生性别比仍然会偏高,若男孩偏好有所减少,则出生性别比会出现相应的减少,实施该政策与具体省市的生育意愿更为相关。而社会经济条件只能促进生育意识的转变,具体的何种转变要取决于当地居民的生育意愿与意识。
3.1.3 政策对每家庭户青少年数量的调节作用(对解决老龄化的效果)
老龄化是现在中国亟待解决的人口问题,老龄化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劳动人口的缺乏、老龄人口对资源的消耗多于贡献。本研究重点讨论了计划生育政策对解决劳动人口缺乏问题的效果,主要通过研究少年儿童数量对其进行了解。
本研究中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最少者上海,第六次人口普查竟可达到每户数量0.02,意味着每一百户家庭可能仅有2个0~14岁少年儿童,说明以家庭的人口年龄结构来看,100户中有99或者98户没有0~14岁少年儿童,有99或98户家庭人口金字塔底部缺失。
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农单政策组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最高仅为0.12。混合政策组情况较好,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最高为0.30,但较第五次人口普查均出现了很大程度的减少,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的大幅下降意味着以家庭为单位的少年儿童大量缺失,这对老龄化社会是非常不利的,应该引起重视。
两次普查结果显示,农单政策组1类城市减少速度最慢,2类城市的天津速度居中,江苏最快;可知,长期实施农单政策的省市,社会经济条件越差者,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越多,且减少速度越快。而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的省市,第五次普查时其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就明显低于条件较差者。其减少速度较慢,可能是因为其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已经接近人们所能接受的最低程度了,且社会经济条件较好者生育意愿较为弱。
第六次人口普查时,混合政策组3类城市江西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较多,2类城市中安徽其次,辽宁最少。可知,长期实施混合政策的省市,社会经济条件越差者,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越多,且减少速度越慢,反之亦然。这说明社会经济条件较差省市仍然有较旺盛的生育意愿。
无论是农单政策还是混合政策,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都减少了。农单政策组中,社会经济条件中等偏上者在第五次普查时(即实施中期)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已经非常低了,但其仍然保持0.22~0.30的发展速度。混合政策组由于政策条件比农单政策更为宽松,且生育意愿仍然比较强烈,虽然其发展速度略低于农单政策组,其每家庭少年儿童数量仍然较高。
3.2 对“单独二孩”政策效果推论
2013年年底,中国开始放开“单独二孩”政策,该政策的内容与本文所研究的农村单独二孩政策的内容一致。单独二孩在全国实施后,农村地区实施农单政策的省市数量增多,原本实施农村女孩政策的省市变成实施混合政策的省市;而城市地区则从实施独生子女政策全部变为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本研究使用城乡居民生育意愿差异将农村单独二孩政策推论到城市。
生育意愿是人们生育观念的直接体现和代表,由意愿生育子女数、意愿子女性别比两个部分组成,分别从对子女数量和性别期望两个方面对居民的生育意愿进行了测量。根据郝娟等 [37]的研究,近几年城乡居民的生育意愿逐渐趋同。首先生育数量的差距相较以前显示出缩小的趋势,城市和农村居民都更愿意生育2个子女,除此之外农村居民比城市居民倾向于3个及以上的子女数,城市居民倾向于1个孩子。根据李英 [38]的研究,农村被调查者的意愿子女性别比为117.72,城市为103.94。城市居民意愿子女性别更加倾向于男女平等,而农村居民仍有较严重的男孩偏好。风笑天等 [39]也有类似的观点,不同的是其认为城市居民已由明显的男孩偏好改变为男孩偏好不明显,甚至偏好女孩。
由上述文献回顾可知,城乡居民的生育意愿已经大体趋同,但城市居民的意愿生育数量较农村居民少,男孩偏好也更小。结合农单政策在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长期实施的效果,由此推测单独二孩政策在城市长期实施后,城市的总和生育率仍然会增加,但增加的幅度可能比农村要小;出生性比别比会出现下降,下降幅度将比农村要大;每户家庭青少年数仍会减少。
终上所述:① 农村单独二孩政策在社会经济水平中等偏上省市长期实施可能会促进总和生育率的增加,出生性别比的减少。② 当农村单独二孩政策与农村单独女孩政策同时长期实施时,社会经济水平中等的省市可能会出现总和生育率的下降,出生性别比的增加;社会经济水平较差的省市在总和生育率和出生性别比两项指标的变化均不确定。③ 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说明了家庭为单位的人口年龄结构,纳入省市的数量均减少,说明不断有家庭的0~14岁人口结构缺失。农单政策和混合政策均不能缓解这一趋势,这将会延长人口老龄化的时间,放开全面二孩政策可能会有助于缓解该问题。④ 由城乡生育意愿推论:城市长期实施单独政策会出现总和生育率的增加和出生性别比的减少。⑤ 农村单独二孩政策的长期实施能够缓解社会经济水平中等偏上省市人口增长趋向于零增长和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而混合政策的长期实施仍然会加剧中等水平城市的这两个人口问题,社会经济水平较差者实施混合政策的效果还不确定。
本研究以二次人口普查数据中的乡村数据为基础,主要以研究农村二孩政策的长期效果。但美中不足的是,由于在“开小口”时,在农村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的省市不多,而本文又排除个别实施有多孩政策的省市,所以纳入省市数量不多,且由于纳入省市的农村地区社会经济条件有限,本次结论在推广应用时应结合当地情况谨慎使用。
90年代末,中国人口转变逐步完成,进入后人口转变期,其特征为:人口增长从低增长走向零增长,我国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已经降低到更替水平之下,从代际角度看我国人口规模已成缩减之势;人口结构性变动成为调节人口增长态势的主要因素,年龄结构的变动(特别是人口老龄化)将成为决定中国人口增长率水平的主要因素 [1, 2]。由于中国现代化进程滞后以及多重矛盾交织,人口转变过程中还出现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 [3]。这三个特征,也是中国进入后人口转变期显现出来的三个人口问题。
为应对中国人口转变带来的问题,早在1984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4]就已决定部分放开农村二孩政策。此后20年间,各地区兴起了多种农村二孩政策(少数民族地区除外),包括:① 照顾型。只允许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妇生育二孩,部分地区实施“农村夫妻中有一方以上是独生子女,已育有一孩,可生育第二孩政策” [5](农村单独二孩政策)。② 扩大型。“允许头胎是女孩的农村家庭生育二孩”政策(农村单独女孩政策)。③ 分类指导型。按照地域内经济地理条件规定不同的生育政策。④ 农村普遍型。经国家批准试点在一定附加条件下允许所有农村夫妇生育二孩 [6]。
近20年来,农村二孩政策对农村人口增长的影响一直是再生育政策决策者和研究者的关注重点。有些研究尤为关注农村单独女孩政策对性别比造成的影响 [7, 8, 9],另一些研究主要围绕山西翼城、甘肃酒泉、河北承德、湖北恩施等地区实施的“晚婚晚育加间隔”再生育政策进行讨论 [3, 10-15],此外,还有对生育政策研究方法如分层模型 [16]、固定效应模型 [17]等进行探讨的研究。但目前对农村单独二孩再生育政策对人口不同特征影响的研究甚少,本文回顾性分析了农村单独二孩政策对人口特征的影响,以期为我国单独二孩政策的研究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纳入与排除标准
纳入实施农村单独二孩政策的省市,无论是否混合农村女孩政策。排除:① 实施三孩及多孩政策的省市;② 政策实施时间晚于第五次人口普查时间(2000~2001年)的省市;③ 少数民族地区。
1.2 评价指标
人口特征指标:① 总和生育率:定义为假设妇女按照某一年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育龄期,平均每个妇女在育龄期生育的孩子数 [18]。其基本计算方法是将某年某地的育龄妇女各年龄别(通常为15~49岁)的生育率相加而得的合计值 [19],其均衡了妇女实际年龄结构的影响 [20],是衡量生育水平比较理想的指标。② 出生性别比:决定人口性别结构的因素之一,其关系到人口性别结构的平衡和社会的稳定,其计算方法为某地区人口某一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出生的男婴总数与女婴总数的比值,用每100名出生女婴数相对应的出生男婴数表示 [21]。③ 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该指标以家庭为单位,研究家庭人口年龄结构。根据《2011年统计学年鉴》,0~14岁人群为少年儿童人群。以少年儿童数量除以家庭户数得到每家庭户青少年数。该指标能够了解不同政策对潜在劳动人口的作用,从侧面反应人口政策对缓解老龄化的控制作用。
社会经济因素分类指标: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实行的人口政策 [22]同时对人口特征起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准确地分析人口政策对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省市的效果,本研究采用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 [23-25]、每千人口卫生机构床位数(乡村) [26-28]、文盲率(乡村) [29]、农业人口比重(乡村) [30]对各省市进行分类。
1.3 文献检索策略
以“计划生育条例”为关键词,计算机检索北大法宝、北大法意以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网站,整理得到各地区不同版本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检索人口普查数据和统计数据,获取第五次、第六次人口普查以及2001年、2011年统计学年鉴数据。
1.4 统计方法
将实施农村单独二孩政策的省市根据是否混合农村女孩政策分成农单政策组和混合政策组。同一组内省市采用聚类分析法根据相关社会经济学指标进行分层。聚类分析方法采用快速聚类法,先将所有数据使用Z分进行标准化,然后使用Ward’s法,用平方欧式距离进行测量,将全国31各省市分为三类,同时进行ANOVA方差检验。
人口特征指标比较使用前-后对比法 [31],以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 [32]为基线,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 [33]为截止线,对纳入省市在人口特征指标进行前后对比。
2 结果
2.1 纳入省市
最终纳入6个省/直辖市。农单政策组的纳入城市有天津、上海、江苏,混合政策组纳入城市有安徽、辽宁、江西。其中农单政策组的平均实施时间为20.7年,而混合政策组的平均实施时间为22.7年。各省市政策实施具体时间见表 1。

2.2 社会经济因素分层
根据社会经济因素,将纳入省市分为3类:① 社会经济条件好:上海;② 社会经济条件中等:天津、江苏、辽宁;③ 社会经济条件较差:安徽、江西。4个社会经济学因素的聚类分析结果显示,不同类别的省市在4个社会经济因素指标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结合各地人口政策,结果发现实施农单政策的省市社会经济条件为中等偏上,实施混合政策的省市社会经济条件为中等偏下。纳入省市的分类类别与社会经济情况见表 2。

2.3 人口特征指标
2.2.1 总和生育率
见表 3。结果显示,两次普查所有纳入省市的总和生育率均低于更替水平1.80。1类城市的上海总和生育率最低,3类城市的江西和安徽总和生育率最高,2类城市的天津、江西、辽宁总和生育率居中。
实施农单政策的省市总和生育率均增长。1类城市的上海发展速度较慢,为1.01,与全国总和生育率发展速度相当;2类城市发展速度较快,江苏速度快于天津。
实施混合政策的省市总和生育率变化不一致。2类城市的辽宁总和生育率减少。3类城市的安徽总和生育率增加,其增长速度为纳入省市中最高者,而江西生育率则降低了。

2.2.2 出生性别比
见表 4。结果显示,除上海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出生性别比属于正常范围,其余省市出生性别比均异常偏高。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农单政策组中各省市的出生性别比均高于正常水平,但各省市间相差不大。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农单政策组的出生性别比均减少,减少速度上海>天津>江苏。
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混合政策组中各省市的出生性别比均高于正常水平,江西>安徽>辽宁。第六次人口普查时,辽宁和安徽的出生性别比均增加,而江西的出生性别比则出现了减少。

2.2.3 每家庭户青少年数
见表 5。结果显示,所有纳入省市的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均出现减少。农单政策组两次普查时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江苏>天津>上海。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农单政策组的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均有减少,减少速度分别为上海>天津>江苏。

混合政策组中,两次普查时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江西>安徽>辽宁。但江西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减少速度最快,与上海相当。
3 讨论
3.1 对人口特征的效果
3.1.1 政策对总和生育率的调节作用(对解决人口零增长的效果)
中国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总和生育率便开始下降。2000年全国总和生育率为1.22,2010年更是低到了1.18。生育率持续低于更替水平对人口的长期发展产生的危害是不可逆转的,首先人口增长的过度抑制,会导致人口年龄结构失衡,随后人口负增长成为必然趋势,此后即使在短时间内将生育水平提高到更替水平,也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34]。因此对于现今的中国,提高总和生育率才能够缓解因各种因素引起的人口问题。
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农单政策和混合政策已经实施近10年,各纳入省市乡村地区的总和生育率均低于1.8。农单政策组的省市最高总和生育率不足1.2。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农单政策组的总和生育率均增加。
实施农单政策的2类城市中。天津的社会经济条件优于江苏,其总和生育率的发展速度低于江苏,而社会经济条件最为优越的1类城市上海其发展速度低于天津,说明在社会经济条件中等偏上省市的农村中长时间实施农村单独政策,可能促进总和生育率的增加,但社会经济条件越好者,增加速度越慢。第五次人口普查时,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的省市总和生育率原本就很低,随着政策的实施,居民的生育意识发生了改变,慢慢形成较低的生育数量意识和行为,导致增加速度慢。
混合政策组的总和生育率较农单政策组稍高,其第五次普查总和生育率在1.2~1.8之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2类城市辽宁总和生育率出现了下降。3类城市的安徽总和生育率出现了增长,江西总和生育率则出现了下降。这说明在社会经济条件中等偏下的省市长期实施混合政策,中等水平的省市可能会出现总和生育率下降,而社会经济水平较差的省市效果则不确定。混合政策在社会经济条件中等的城市实施,可能导致居民的意愿生育数量和实际生育数量开始下降。
3.1.2 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调节作用(对解决人口性别比失衡的效果)
中国首次发现出生性别比升高是在1982年公布人口普查数据之后,1981年婴儿出生性别比为108 [35],2000年~2007年的出生性别比均高于115,2012年0~4岁组性别比为118.5,5~9岁组性别比为118.5,10~14岁组性别比为117.8,15~19岁组性别比为111.2 [36]。
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农村单独二孩政策均已实施十年有余,纳入省市的出生性别比仍然高于正常水平,其原因可能为政策实施初期,大部分地区仍然有较严重的男孩偏好,人群的生育意愿没有发生改变。
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农单政策组各省市的出生性别比出现较大差异,社会经济条件优越的上海出生性别比减少速度较快,仅十年时间就从122.54降到100.85,回归正常范围。同为2类城市的天津、江苏,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的天津减少速度也快于社会经济条件较差的江苏。这表明在中等偏上地区长期实施农单政策,可能会减少出生性别比,社会经济条件越好省市出生性别比减少速度越快。较好的社会经济条件可能促进农单政策的效果,促进出生性别比的减少。
第六次人口普查时,混合政策组中2类城市辽宁出生性别比出现了增加,但幅度很小,而3类城市安徽出生性别比增加,江西则出现了减少。这说明在中等偏下水平省市长期实施混合政策,中等水平的省市可能会出现出生性别比的增加,而社会经济条件较差的省市其效果不确定。混合政策生育条件本较农单政策宽松,也更容易出现出生性别比的波动。若实施该政策的省市对男孩偏好较为严重则出生性别比仍然会偏高,若男孩偏好有所减少,则出生性别比会出现相应的减少,实施该政策与具体省市的生育意愿更为相关。而社会经济条件只能促进生育意识的转变,具体的何种转变要取决于当地居民的生育意愿与意识。
3.1.3 政策对每家庭户青少年数量的调节作用(对解决老龄化的效果)
老龄化是现在中国亟待解决的人口问题,老龄化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劳动人口的缺乏、老龄人口对资源的消耗多于贡献。本研究重点讨论了计划生育政策对解决劳动人口缺乏问题的效果,主要通过研究少年儿童数量对其进行了解。
本研究中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最少者上海,第六次人口普查竟可达到每户数量0.02,意味着每一百户家庭可能仅有2个0~14岁少年儿童,说明以家庭的人口年龄结构来看,100户中有99或者98户没有0~14岁少年儿童,有99或98户家庭人口金字塔底部缺失。
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农单政策组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最高仅为0.12。混合政策组情况较好,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最高为0.30,但较第五次人口普查均出现了很大程度的减少,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的大幅下降意味着以家庭为单位的少年儿童大量缺失,这对老龄化社会是非常不利的,应该引起重视。
两次普查结果显示,农单政策组1类城市减少速度最慢,2类城市的天津速度居中,江苏最快;可知,长期实施农单政策的省市,社会经济条件越差者,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越多,且减少速度越快。而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的省市,第五次普查时其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就明显低于条件较差者。其减少速度较慢,可能是因为其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已经接近人们所能接受的最低程度了,且社会经济条件较好者生育意愿较为弱。
第六次人口普查时,混合政策组3类城市江西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较多,2类城市中安徽其次,辽宁最少。可知,长期实施混合政策的省市,社会经济条件越差者,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越多,且减少速度越慢,反之亦然。这说明社会经济条件较差省市仍然有较旺盛的生育意愿。
无论是农单政策还是混合政策,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都减少了。农单政策组中,社会经济条件中等偏上者在第五次普查时(即实施中期)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已经非常低了,但其仍然保持0.22~0.30的发展速度。混合政策组由于政策条件比农单政策更为宽松,且生育意愿仍然比较强烈,虽然其发展速度略低于农单政策组,其每家庭少年儿童数量仍然较高。
3.2 对“单独二孩”政策效果推论
2013年年底,中国开始放开“单独二孩”政策,该政策的内容与本文所研究的农村单独二孩政策的内容一致。单独二孩在全国实施后,农村地区实施农单政策的省市数量增多,原本实施农村女孩政策的省市变成实施混合政策的省市;而城市地区则从实施独生子女政策全部变为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本研究使用城乡居民生育意愿差异将农村单独二孩政策推论到城市。
生育意愿是人们生育观念的直接体现和代表,由意愿生育子女数、意愿子女性别比两个部分组成,分别从对子女数量和性别期望两个方面对居民的生育意愿进行了测量。根据郝娟等 [37]的研究,近几年城乡居民的生育意愿逐渐趋同。首先生育数量的差距相较以前显示出缩小的趋势,城市和农村居民都更愿意生育2个子女,除此之外农村居民比城市居民倾向于3个及以上的子女数,城市居民倾向于1个孩子。根据李英 [38]的研究,农村被调查者的意愿子女性别比为117.72,城市为103.94。城市居民意愿子女性别更加倾向于男女平等,而农村居民仍有较严重的男孩偏好。风笑天等 [39]也有类似的观点,不同的是其认为城市居民已由明显的男孩偏好改变为男孩偏好不明显,甚至偏好女孩。
由上述文献回顾可知,城乡居民的生育意愿已经大体趋同,但城市居民的意愿生育数量较农村居民少,男孩偏好也更小。结合农单政策在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长期实施的效果,由此推测单独二孩政策在城市长期实施后,城市的总和生育率仍然会增加,但增加的幅度可能比农村要小;出生性比别比会出现下降,下降幅度将比农村要大;每户家庭青少年数仍会减少。
终上所述:① 农村单独二孩政策在社会经济水平中等偏上省市长期实施可能会促进总和生育率的增加,出生性别比的减少。② 当农村单独二孩政策与农村单独女孩政策同时长期实施时,社会经济水平中等的省市可能会出现总和生育率的下降,出生性别比的增加;社会经济水平较差的省市在总和生育率和出生性别比两项指标的变化均不确定。③ 每家庭户少年儿童数量说明了家庭为单位的人口年龄结构,纳入省市的数量均减少,说明不断有家庭的0~14岁人口结构缺失。农单政策和混合政策均不能缓解这一趋势,这将会延长人口老龄化的时间,放开全面二孩政策可能会有助于缓解该问题。④ 由城乡生育意愿推论:城市长期实施单独政策会出现总和生育率的增加和出生性别比的减少。⑤ 农村单独二孩政策的长期实施能够缓解社会经济水平中等偏上省市人口增长趋向于零增长和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而混合政策的长期实施仍然会加剧中等水平城市的这两个人口问题,社会经济水平较差者实施混合政策的效果还不确定。
本研究以二次人口普查数据中的乡村数据为基础,主要以研究农村二孩政策的长期效果。但美中不足的是,由于在“开小口”时,在农村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的省市不多,而本文又排除个别实施有多孩政策的省市,所以纳入省市数量不多,且由于纳入省市的农村地区社会经济条件有限,本次结论在推广应用时应结合当地情况谨慎使用。